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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210节(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随意殴打他人的……

上诉人窦涛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罪名及量刑适当。完毕。”王检察员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

坐在方轶旁的周颖在审过程中不能发言,只能暗暗的给方轶打气:方律师,加油,辩死他们。

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存在霸占村集土地的情况,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曾找到村委会商量续约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村委会并未要求窦涛返还土地,窦涛曾多次主动找到村委会要求缴纳租金,但是被村委会拒绝了。

去年十月,村委会书面通知窦涛退还土地,但并未提及补偿事宜,窦涛认为果园内的果树属于其个人财产,退还土地村委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事实上经村委会、后续承租方和窦涛协商,后续承租方对窦涛果园内的果树等地上行了补偿),但村委会却派人企图行砍伐果树,收回土地。

辩护人认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也不符合《最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持凶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况。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情绪、逞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认定本案上诉人窦涛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行分析。不仅客观上要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在主观上行为人还应有寻求刺激、发情绪、逞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故意。

在本案中,村委会派人闯上诉人窦涛的果园,行砍伐果树,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上诉人窦涛的行为有正当,主观上不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故意,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完毕。”方轶

……

第451章 刀尖上的舞者

审整整持续了四个多小时,下午一四十分审判长宣布休结束了案件的审理,审判长并未当宣判。因一审判窦涛制,所以在二审期间,并未将窦涛羁押。

开完后,判决没有下来,窦涛两心里忐忑不安,不知二审是否会改判。

“方律师,您看这案能改判吗?”法院大门外,姜雪问

“法院没有当宣判,有可能是合议法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搞不好要把案提到里研究或者到院里的审判委员会行讨论。

这不一定是坏事。你们回去等信儿吧,有消息我会通知你们的。”方轶

在法院不远的饭馆吃过午饭后,在回所的路上,考虑到方轶战了一上午,比较累,周颖主动接过了开车的活儿。

“方律师,您说这案咱们能赢吗?”周颖边开车边问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是太明朗。”方轶双手着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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