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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260节(4/4)

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检察院以耿迪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向省院提抗诉。

原来的那位辩护律师觉得这案没有什么机会,搞不好二审耿迪会被判死刑,于是见好即收,找了个理由拒绝了二审的委托。耿昆山没办法只能另找律师,他在网上查到了方轶的介绍,于是便来到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想将案委托给方轶。

“方律师,杀人偿命的理我明白,但是……,现在检察院那边提抗诉,说法院判我儿死缓,太轻了,我儿不构成自首。

虽然报案的是我兄弟,但是我兄弟在报案之前已经问过我儿了,我儿耿迪是同意去公安机关自首的……”耿昆山看向方轶,期盼他能说些自己想听的话。

第557章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

“嗯,据《最人民法院关于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包括三情况:一、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二、犯罪嫌疑人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三、由亲友送去投案。”方轶

“方律师,照您的说法,我儿应该属于第二,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耿昆山

“您听我说完,第一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比较好理解;第三情况是由亲友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比较好区分。关键是第二情况。

在第二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已准备去投案,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您儿耿迪在案发后逃到他叔叔家,在他叔叔的追问下,将杀人的事说了来,并在叔叔的劝说下同意去自首。这只能表明他有投案的意思表示。

之后,他叔叔担心耿迪反悔,偷偷报案,公安机关将耿迪抓获归案。

您儿耿迪虽然已有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但并未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也未委托他叔叔代为投案,他叔叔报案后也未送他去投案,也就是说耿迪没有投案的行为,故照法律的规定,耿迪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方轶解释

“啊?!这么说我儿肯定要被判死刑了?”耿昆山一下慌了。

“那也不一定。

耿迪的行为虽然存在不被认定为投案自首的风险,但耿迪的叔叔耿昆积极规劝耿迪投案自首,并主动报案,耿迪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我认为省院在判案时不可能不考虑,极有可能会从轻罚,维持原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争取犯罪分的亲属积极合,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方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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