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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250节(3/4)



“我去找周旺协商,想把钱要回来,但是他不给我。”丁全

“他不给你钱的理由是什么?”检察员问

“他说我违约了,定金不退。后来我找了中间人赵宝从中说和,他同意退我十万元。”丁全

“被害人周旺把十万元退给你了吗?”检察员问

“没退给我,周旺把钱退给了中间人赵宝。我是在绑走周旺孙后才知的。”丁全

“你为什么要绑走被害人周旺的孙?”检察员问

“因为我想要回之前支付的二十万元,周旺不给我。”丁全

“后来周旺给你钱了吗?在你绑了他孙后。”检察员问

“给了,因为有十万元他支付给了赵宝,所以后来我只要了十万元就把他孙放了。”丁全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

“被告人丁全,你是否曾向法院起诉被害人,索要之前已经支付给被害人的二十万元?”方轶问

“没有起诉。”丁全

“你绑了被害人的孙,为什么要二十万元?为什么不要三十万或者五十万?”方轶之所以这么问,是想让法官加对“绑架”索要款项的数额与之前丁全支付给被害人款项数额之间的关系。

“因为我只给了周旺二十万,其中十万是定金,剩下的十万是权转让款。”丁全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行法辩论。法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丁全在履行权买卖合同中,违约在先,无权索回定金,被告人索要的二十万元中分款项并非合法债权,带有勒索的意思,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绑架的人质并非权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而是没有任何过错的相对人的孙

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绑架他人,索要非法债权,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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